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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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单基本信息
1. 保单号:PEAC201311010000000939(本保单保险期限为:2013年10月15日零时起至2014年10月14日二十四时止)
PEAC201311010000000941(本保单保险期限为:2014年10月15日零时起至2015年10月14日二十四时止)
PEAC201311010000000940(本保单保险期限为:2015年10月15日零时起至2016年10月14日二十四时止)
PEAC201311010000000938(本保单保险期限为:2016年10月15日零时起至2017年4月14日二十四时止)
2. 投保人: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3. 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 被保险人:北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人
5. 受益人:意外伤害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
意外伤害残疾或烧伤、医疗费用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6. 保险期限:2013年10月15日零时起至2017年4月14日二十四时止
7. 投保险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8. 保险责任范围(全国范围内):
(1)乘坐对残疾人免费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2)游览对残疾人免票的旅游景区期间;
(3)免费进入文物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期间;
(4)参加各级党政机关、残联或社会组织举行的各种活动或进入其设立的服务设施、扶贫助残项目期间及往返途中。
9. 保险金额:
(1)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给付5万元身故赔偿金;
(2)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烧伤的,保险人根据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万元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限范围内,被保险人可因多次意外伤害事故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但年累计给付保险金不超过(含)5万元;
(3)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保险事故中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100%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期限范围内,被保险人可因多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但年累计给付保险金不超过(含)1万元。
二、理赔服务
1.出险报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通过以下方式报案:
(1)拨打人保财险24小时服务专线“95518”,外地遇险拨打“010-95518”;
(2)拨打为本项目特设的残疾人无障碍服务专线“4000886750”,可全年365天/24小时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保险咨询及投诉等;
(3)发送邮件至bdpf@beij.picc.com.cn;
(4)通过听力言语残疾人短信平台“18811075590”报案;
(5)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任意一家理赔服务网点报案。
2.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帐、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三、责任免除
1.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5)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6)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2.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1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3)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4)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5)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16)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
(5)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6)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